辽宁高院:再审韩显辉故意杀人案 原审被告人改判无罪

11

沈阳12月24日电 (王景巍)12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韩显辉故意杀人再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认定韩显辉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裁判,改判韩显辉无罪。

据了解,原审被告人韩显辉故意杀人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显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显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08年9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审裁判。2018年12月13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再审查明:1998年8月12日20时许,铁岭市银州区居民被害人穆某某(女,殁年24岁)和原同事韩显辉外出见面,后分开。1998年8月13日上午,穆某某与丈夫董某某欲办理离婚手续,被穆某某的弟弟穆某伟劝好。11时许,穆某伟将穆某某送回家中。当日19时,铁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董某某报警称“爱人自杀”。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穆某某已死亡。

辽宁高院:再审韩显辉故意杀人案 原审被告人改判无罪

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韩显辉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除韩显辉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韩显辉实施了杀害穆某某的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因此,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韩显辉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审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2003)辽刑一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铁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韩显辉无罪。

宣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知韩显辉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完) 【编辑:于晓】

新华网评:从孟晚舟一张令人心痛的照片说起

海外网评:中国又创一项“全球第一”,这只是个开始

报告:5G网络建设持续推进 未来十年将和4G并存

新春旅游市场火热 文旅融合“点燃”消费新活力

守护生命 全力救治重症患者(来自疫情防控一线的报道)

世卫组织的发声,再次让黑暗的美国在乌生物实验室曝光!

学者揭美国人权劣迹:对别国指手画脚却不正视自身问题

深圳航空恢复开通深圳至湛江独飞航线

一棵“相思树” 永远家国情——来自戍边烈士李相恩战友和后人们的思念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推进北京冬奥筹办:创新务实,迎难而上

都市生活摆渡人:快递小哥外卖小哥背后的故事

中南集团:从5000元起家到千亿级民企 建张謇故里小镇彰实业报国之志

市场监管总局:查获问题口罩8066万只

国家植物园设立,将如何更好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

北京连续召开100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蓝色未来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