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音频被另作商用是否侵权?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审理

11

录制音频被另作商用是否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AI技术的应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当AI技术应用到声音领域,是否面临侵权风险?司法又将如何回应?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该案中,原告殷某以配音为职业,曾录制多部有声作品。此前,殷某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因此,殷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5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庭审现场,殷某表示,他人利用原告声音的配音作品在社交平台上广泛流传,其中用户“小禾侃剧”自2021年9月7日至今,共发布使用原告声音的作品119部。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声音作品中的声音来自被告运营的“魔音工坊”App。被告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原告为其录制的3本书的音频交给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将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处理,并向被告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对外出售。殷某称,自己从未授权过任何第三人将其录制的声音进行AI化并对外销售,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声音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

对此,5被告均否认侵权。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App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称其使用的声音来源于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其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分别为微软中国的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不构成侵权。

殷某在最后陈述中认为,本案诉请的事实依据为人格权侵权,而非著作权侵权,不应以被告有原告关于著作权的授权,当然地推定被告有原告人格权的授权。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

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以视频方式举行

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徐长明:私人领域新能源汽车已出现市场化转型

2021韩国对朝政策重在恢复联络 重启韩朝及朝美对话

17岁中专生被疯抢,企业究竟看重什么?

中欧美智库合作论坛·2025巴黎对话举行

创历史新高!我国六座梯级电站单日发电量超14亿千瓦时

北京新增14例本土确诊病例和3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

2020年“百家姓”中新生儿登记姓氏“李”姓最多,共72.6万人

发展住房租赁控“三高”

山东探索打造全链条孵化体系 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

香港特区第八届立法会选举投票开始

菲无症状完全接种疫苗密接者隔离期缩短至7天

北京一中院建立涉股权激励等新类型案件精审机制

百余河南优秀美术作品集中亮相 绘“黄河魂”感“中原风”

贵州雷公山发现新物种魏氏纤树蛙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蓝色未来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